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被暂停临床试验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所在地省级局。省级局应当在收到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现场核实或者要求试验机构补充提交整改材料,相关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整改后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方可开展新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应当主动取消备案;试验机构未按要求取消备案的,所在地省级局报国家局,由国家局取消其试验机构或相关试验专业的备案信息,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并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