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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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