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持有人未按照要求开展再评价、隐匿再评价结果、应当提出注销申请而未提出的,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