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再评价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再评价,并依据再评价结论,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六条 持有人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应当根据产品上市后获知和掌握的产品安全有效信息、临床数据和使用经验等,对原医疗器械注册资料中的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 第五十七条 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产品风险受益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技术进展评估、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第五十八条 持有人主动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应当制定再评价工作方案。通过再评价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再评价结论形成后15日内,提交再评价报告。其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开展再评价的,持有人应当在再评价实施前和再评价结束后30日内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监测机构提交再评价方案和再评价报告。 第六十条 监测机构对收到的持有人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由指定的监测机构制定再评价方案,经组织开展再评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形成再评价报告后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 第六十二条 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且无法通过技术改进、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等措施消除或者控制风险,或者风险获益比不可接受的,持有人应当主…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