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研究源数据的管理体系,鼓励集中统一存储,保障临床研究数据在收集、记录、修改、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保密性,确保数据可查询、可溯源。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