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拥有该信息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提出申请。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应当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

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