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同一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同一信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