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