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单位网站主动公开,同时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本单位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本单位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