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采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信息;
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