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其他行政区域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协助调查函。被请求协助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相关协查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