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核心要素 第十四条 完善DRG/DIP病种权重(分值,以下统称权重)、费率(点值,以下统称费率)、调整系数等核心要素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促使病种付费标准能更加体现医疗资源消耗,提高… 第十五条 病种权重以当地历史住院费用为基础,通过该病种组合中所有病例与本地全部病例的平均住院费用的比值确定。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病种付费运行实际情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选择费率确定方式。 第十七条 病种支付标准原则上为相应病种权重、费率的乘积。统筹地区可针对不同医疗机构特点,确定相应调整系数。 第十八条 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建立谈判协商机制,以客观费用、基金支出为基础,实际病种数据为依据,与医疗机构代表就病种付费总额、分组、权重、费率等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