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章 启动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启动 第十二条 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保障,派出飞行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 飞行检查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和熟悉医保、医疗、医药、财务、信息等相关专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