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章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启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启动飞行检查: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飞行检查。 第十二条 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保障,派出飞行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飞行检查有关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政策文件、数据信息等有关材料,根据检查需要,可派行政执法、医保稽核人员配合现场检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