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十三条 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