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