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