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二十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二十条 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