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 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