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九条 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