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鉴定的提起 第十一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鉴定的提起 第十一条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