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七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