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八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