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