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