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