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