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