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