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