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八条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