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七条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