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二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二十二条 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