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二十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