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