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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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