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本人身份证明;
毕业证书复印件;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本人身份证明;
毕业证书复印件;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