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受理考生报名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收取考试费;
核发《准考证》;
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组织实施考试;
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