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1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接收或转发报名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复考生报名8资格;
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其他。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接收或转发报名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复考生报名8资格;
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