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