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