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八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