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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医师资格证书》;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