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第七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