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第八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