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第六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