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