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