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