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