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引用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